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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 (师 )职业技能培训通知
 

  在这个社保入税入法的关键时期,企业用工越来越多样化!而劳动关系成了企业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和企业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

2018年最后一期培训班报名通知:,

一、培训课程:
   劳动关系协调员认证培训,集中授课,集中辅导。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内容如下:
1、当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特点趋势及劳动标准的实施管理;
2、劳动合同管理及操作实务;
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实务;
4、企业工资管理及操作实务;
5、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6、争议处理模拟案例。
二、培训对象:
1. 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人事、工资(薪酬)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
2. 从事人才服务、职业介绍等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居)、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4. 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 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 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7. 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三、授课师资:
  由国内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律师授课辅导。

 

 

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五、培训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2800元/人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4200元/人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800元/人
(以上费用包含培训费和教材费、其他费用自理)
六、培训地点: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3楼

七、报名咨询电话:0632-7681686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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