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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认证培训
 

一、培训课程:
   劳动关系协调员认证培训,集中授课,集中辅导。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内容如下:
1、当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特点趋势及劳动标准的实施管理;
2、劳动合同管理及操作实务;
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实务;
4、企业工资管理及操作实务;
5、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6、争议处理模拟案例。
二、培训对象: 
1. 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人事、工资(薪酬)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
2. 从事人才服务、职业介绍等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居)、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4. 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 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 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7. 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三、授课师资:
  由国内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律师授课辅导。

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五、培训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2800元/人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4200元/人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800元/人
(以上费用包含培训费和教材费、其他费用自理) 
六、培训地点: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3楼
七、报名咨询电话:0632-7681686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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